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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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个人独资企业+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(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)
政策依据1:《企业所得税法》**条规定
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。
政策依据2:国发[2000]16号《**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
自2000年1月1日起,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,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,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所以说“个人独资企业“是缴纳个人所得税,不是企业所得税。
二、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(核定应税所得率)
政策依据1:财税[2000]91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
*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:
(一)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;
(二) 企业虽设置账簿,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、收入凭、费用凭残缺不全,难以查账的;
(三)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,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,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,逾期仍不申报的。
*八条*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,包括定额征收、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;
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:
注:目前执行“核定征收”政策的税收园区,对于“其他行业”的应税所得率均按10%进行核定
政策依据2:总局公告2011年*46号 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
其中“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”指出:按照税收法律、法规和文件规定,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,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。
注:上表为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经营所得较新税率表
综上所述,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项下“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”的相关要求,可以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,采用五级**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应税所得额=收入 X 10%
全年应纳税额 =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×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-速算扣除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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